【員工管理】建立客觀的不適任評估體系:從主觀感受轉向具體管理事實

📅 最近更新:2026.1.19 |⏱️閱讀時間:6分鐘|👥 適用對象:人資、企業主、營運主管

本系列根據實際案例改編,由VME專業顧問根據自身協助資遣案件的實際經驗,針對不適任理由及證據分享實務見解,並提供企業主管面談不適任員工的策略與法律存證指南。

本文主要討論「建立客觀管理制度」與「落實企業管理責任」,強調透過透明、量化的記錄來保障勞資雙方的權益。

Brush Brush 示例說明:常見的不適任評估盲點

Common Pitfalls in Performance Evaluation

新進員工A自到職後反覆與團隊產生摩擦,在經過多次的反饋與輔導後,狀況仍未見改善,包含:

  • 工作表現不佳:溝通方式不當、表達方式導致同事感到壓力。
  • 情緒管理不良:摔物、面談後抱怨。
  • 工作紀律缺失:遲到、缺席、於上班時間長時間進行私人電話。

在試用期快結束時,考量員工A在試用期內的表現,公司希望進行資遣程序,以確保團隊的穩定與高效運作,因此分析了目前狀況:

  • 管理現狀:目前資遣理由多集中在溝通感受、情緒反應與出勤紀律。
  • 主觀描述:現有記錄多使用「感到壓力」、「羞辱」等描述同仁主觀感受的詞彙。
  • 紀律問題:包含遲到、缺席及在辦公室處理私事等行為。

Search Search 風險診斷:主觀評價與法律適格之差距

Legal Risks of Subjective Evaluation

書面紀錄並非有就好,情緒性描述過高容易被認定為主觀判斷,而非員工不適任!

目前書面記錄內的資料,容易讓法官覺得像情緒性的描述,而非管理紀錄。這樣容易被認定為不喜歡這個人,而非法律上的不適任 。例如:「羞辱」是法律用語卻沒有行為定義,需補上具體的人、事、時、地 。

既有紀錄之分析:

  • 定性分析

    過多情緒性的描述易被法院視為主管的個人偏好,而非客觀的不適任事實。

  • 缺乏定義

    內容缺乏對應的行為定義,證據力薄弱。

  • 補強建議

    詳細記錄行為發生的日期對象具體對話內容

objective-employee-performance-evaluation-and-dismissal-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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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pboard Clipboard 客觀解譯證據:將「情緒描述」轉化為「行為紀錄」

Transforming Subjective Observations into Objective Records

書面記錄應該為「具體行為+後果」,且將工作紀律量化呈現。

書面記錄內的情緒描述可轉為行為紀錄,如將「員工A出勤不佳、情緒管理不良」改為:

  • 員工A於某時候影響工作安全與管理秩序,並補充具體狀況:摔文件導致同仁側目、影響秩序,而後由主管介入面談。
  • 員工A遲到X次,主管已於X日、Y日、Z日書面提醒人員。
  • 邏輯轉化

    將情緒化描述改為「具體行為+實質後果」,強調行為對工作流程或管理秩序的影響。

  • 管理介入

    記錄中需包含主管何時介入制止、何時進行輔導面談。

  • 數據支撐

    紀律問題應以具體數字呈現(如:遲到次數、分鐘數),法律力道最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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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pboard Clipboard 落實管理責任:建立輔導與改善的完整鏈結

Fulfilling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and Coaching

公司若無證據,就算經過多次反饋與輔導也將成為空話。

正確的書面記錄結構應包含:明確不適任事實、提醒或面談日期、明確改善目標、合理觀察期間、最終仍未改善的評估。

重點在於:證明「公司已盡管理責任,仍無法繼續僱用」。

  • 完整證據鏈

    資遣前必須提出具體的輔導計畫、改善目標與觀察期記錄。

  • 善盡公司責任義務

    證明公司已給予員工足夠的機會與時間進行調整。

  • 核心概念

    資遣的核心在於證明公司已窮盡一切管理手段後的不得已措施

Search Search 多維度驗證:排除單一評價的偏誤風險

Multi-Layered Verification to Eliminate Bias

透過多角度驗證與詳細的書面資料,打造強韌的不適任事實鏈!

為了避免單一主管偏見,公司可建立多來源、可交互驗證的評估流程:

  • 第一層:直屬主管評估。
  • 第二層:HR 獨立評價(觀察行為模式是否造成組織內耗)。
  • 第三層:外部客觀調查(律師查證檢舉是否成立)。
  • 三層級評估

    結合現場主管、人資部門及外部專業律師的意見,形成完整事實鏈。

  • 跨部門客觀審視

    由人資單位進行跨部門的獨立觀察,降低單一主管的偏見風險。

  • 事實查證

    若涉及員工檢舉,應啟動調查並排除報復性資遣的疑慮。

Docs Docs 總結

Conclusion

Attach Attach

尊重權利、完整調查、排除霸凌、聚焦不適任

本案關於該員之不適任評估,並非僅依單一主管主觀判斷,而係綜合其直屬主管之管理觀察、人力資源部門之評價,以及多次內外部調查結果後所為之整體判斷。

公司對於該員提出之各項檢舉與報案,均依法啟動調查程序,並另行委請外部專業律師協助查證,調查結果均認定所指控之霸凌或違規情事不成立。

然而,該員於工作期間,因情緒控管及判斷能力失衡,反覆啟動不必要且未經證實之衝突處理機制,已實質影響組織運作、團隊合作及管理秩序。

綜合評估後,認其已無法符合現職對於情緒穩定性、組織協作與基本工作判斷之要求,屬不適任現職之情形,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屬必要且相當之人事管理措施。

FAQ常見問答

單純的「難溝通」屬於主觀感受。必須記錄為「具體行為(如:會議中提高音量、指責同仁)」以及「實質後果(如:導致工作中斷、主管需介入調整)」,並附上輔導面談紀錄,才能成為法律上的資遣事由。

公司應先完整尊重其檢舉權,並依法啟動內部或委託外部律師調查。若調查結果一致顯示檢舉不成立,且該員是因「判斷能力失衡、反覆啟動無效衝突機制」造成組織內耗,則此行為屬於「不適任」事實之一,而非針對檢舉行為的報復。

不能僅在結論寫「已輔導」。內容應包含:具體的面談日期、明確指出的缺失項目、雙方同意的改善目標、一段合理的觀察時間(如試用期屆滿前),以及最終未達標的量化數據。

HR 的介入可以證明評價並非單一主管的「主觀偏見」。當非直接管理者(制度管理單位)也觀察到該員對公司政策理解偏差、執行錯誤或造成組織內耗時,案件的法律風險會顯著降低。

建議將「情緒」轉化為「影響管理秩序」。重點不在於員工當下「兇不兇」,而在於該行為是否造成工作場域的失序、是否致使同仁側目,以及主管是否當場制止並記錄,這才屬於可受公評的管理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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