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等!PIP有就好了嗎?淺談不適任員工的管理方式

2024.6.17| VME顧問部

當員工的表現不如預期時,解雇通常是雇主的解決方法,但要如何避免因此違法解雇員工呢?

相信各位HR、主管都已經知道對於「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工」,企業進行PIP(績效輔導改善)完後才能資遣,但PIP(績效輔導改善)只要有的流程就好了嗎?

進行PIP(績效輔導改善)時,應以客觀角度衡量「不適任」之標準。其實公司與員工間的糾紛通常起因通常是無法將不適任之程度客觀呈現,造成雙方感受有落差。以下列舉常見的6種量化方式,重新建立勞資雙方溝通的橋樑:

  1. 員工出缺勤紀錄
    將員工出勤資料量化,使人員可以清楚明瞭與同部門工作夥伴出勤之差異。
  2. 員工獎懲紀錄
    藉由工作事件之獎勵與懲戒累計,可看出員工表現是否低於一般平均值。
  3. 工作實際績效
    每日的工作紀錄或相關業務報表,量化後的數據可看出實際績效是否低於一般平均值。
  4. 工作輔導紀錄
    職場中的生涯輔導和支援都可以作為審核標準的一環,進而去延伸成輔導專案,根據此專案的成果,可以進一步客觀的判斷人員的表現。
  5. 重要事件紀錄
    如果發生重大事件,除釐清並解決所發生的連鎖反應外,另需制定相關人員日後防範之計畫,如此方可藉此標準評斷日後的行為。
  6. 醫院診斷證明
    當人員於非工作時間或工作中發生意外受傷,致醫生診斷說明人員不該從事此工作時,公司應當予以關懷並時常關注人員後續狀況。

為何要量化資料?

量化資料的目的是讓「勞資雙方都能從客觀的角度溝通改善計畫」,有效進行員工績效改善計畫(PIP),善盡雇主應盡之義務,協助員工適應該職位。

若PIP完後結果還是不佳呢?

若執行員工績效輔導計畫後,公司亦認為該名員工實無法勝任該職位,雇主可與員工協調是否可調換至其他工作崗位,使其發揮所長

而當公司透過諸多方式,仍難以繼續僱用該勞工,方屬於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如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838 號民事判決所述:

「是以解釋勞基法第11條時,應要求雇主對終止契約之採用是為對勞工之最後手段,處於不得不如此實施之方式,倘尚有其他方式可為,即不應採取終止契約方式為之,亦即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想知道相關辦法應如何執行嗎?想知道相關爭議應如何處理嗎?

趕緊預約申請VME的顧問服務,我們將盡快安排專員與您聯繫。

其他相關文章

【員工管理】除了技能不足之外,缺少什麼職能也算員工不適任?

員工不適任不只看技能!本文解析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實務應用,涵蓋專業職能、改善可能性、誠信原則與期待權落差四大判斷要點,並提供會議紀錄範本與查證建議,協助HR與企業主建立具法律效力的管理證據,有效降低資遣爭議風險,建立合規且可受檢驗的用人決策邏輯,為企業加固制度護城河。

【勞資關係】掌握績效考核面談關鍵:三步驟建立具法律效力的職能表現會議紀錄

職場霸凌申訴經調查認定不成立,卻未能解決實際的職場爭端,企業是否仍可依法進行不適任資遣?本文彙整 2025 年《職安法》修法趨勢與實務示例,解析雇主如何依勞動法實務觀點強化關鍵證據、排除報復性資遣風險,建立合規且可受檢驗的用人決策邏輯,為企業加固制度護城河。

【勞資關係】職場霸凌與不適任員工管理:當霸凌不成立時,如何依法管理不適任員工?

職場霸凌申訴經調查認定不成立,卻未能解決實際的職場爭端,企業是否仍可依法進行不適任資遣?本文彙整 2025 年《職安法》修法趨勢與實務示例,解析雇主如何依勞動法實務觀點強化關鍵證據、排除報復性資遣風險,建立合規且可受檢驗的用人決策邏輯,為企業加固制度護城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