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與不適任員工管理:當霸凌不成立時,如何依法管理不適任員工?
📅 最近更新:2026.1.6 |⏱️閱讀時間:8分鐘|👥 適用對象:人資、企業主、營運主管
本文整合了 2025 年最新《職安法》修法重點說明,並提供實務示例解析:當霸凌申訴「不成立」時,雇主如何依法強化「不適任資遣」的正當性,降低企業內部的衝突?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如「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得作為企業評估後續管理措施的法律依據。實務上,當職場霸凌檢舉經調查認定不成立時,企業仍可回歸勞動管理體系,就員工之工作表現與職務適任性進行檢視,並補強相關事實與紀錄。
本篇先整理2025最新修法與實務資訊,並說明當員工向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發生職場霸凌時,相關的法律規範與時限:
一、員工檢舉(申訴)職場霸凌的時效:
在職中遭受霸凌者的請求申訴應自霸凌行為結束起三年內提出。如果離職了,則自離職日起一年內提出(兩者擇時間較長者適用)。
即使離職後,有一年時間仍可向主管機關申訴,不過從霸凌結束日起算超過三年就不受理。
二、雇主收到職場霸凌申訴後的調查義務:
雇主需要有內部申訴管道與調查機制,且對於申訴必須:合理、客觀地調查霸凌事件、提供申訴人協助與保護,且可尋求外部專業意見,並於必要時對申訴人與被申訴人調整職務或單位。
註:大小企業設置要求不同,如:10人以上需有申訴管道、30人以上需組成調查或防治小組。
三、主管機關(地方勞工局/勞動部)的處理規範
2025/12/2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是自102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目前勞動部已經啟動相關附屬法規 的訂定、修正作業,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不過現有的實務指引仍以各地勞檢處規範為主,以臺中市勞動檢查處的「調查處理要點」為例:接獲申訴後應即通知勞工局/主管機關,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申訴人。
四、調查報告與送交主管機關
舊法內無明文完整期限,但新法內明定要建立外部救濟管道,以制定通報機制,雇主於接獲勞工申訴時及事件之處理結果均需通報:雇主應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以下是 截至 2025 年(含最新修法進度)在臺灣有關職場霸凌(Workplace Bullying)相關的法律規定與規範,主要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實務指引等:
在職場中,不同性格或工作方式的員工可能會與同事產生摩擦。若有員工認為自己遭受職場霸凌,但職場霸凌調查的結果卻是申訴不成立,甚至在調查期間,公司發現此員工與部門團隊、公司文化嚴重相斥。
而該名員工也因此對公司心生怨懟,認為自身的正義並未遭到伸張,此時,公司要如何以合法的方式,依法合理資遣該名員工呢?
一、排除「報復性資遣」
若公司資遣該名受害員工的時間,與其職場霸凌調查案件相近,則可能被認定為「報復性資遣」,同時,也為確認此行為能避免同樣事件再度上演,因此建議HR要先確認事情符合以下2種狀況:
- 客觀調查下的不成立結果:在進行職場霸凌調查時,若有專業調查小組、律師…等認證的「不成立」結果,通常可證明公司的行政處置與資遣決策是基於事實,而非針對其申訴行為。
- 該員工的認知落差與適應問題:該名員工的自身狀況導致跨部門溝通成本異常過高,甚至將一般工作溝通摩擦過度放大為法律爭端(前提是未成立職場霸凌),從而導致部門運作未達預期。這樣的行為除了反映人員對公司文化、職位掌握度不足之外,也代表人員「缺乏處理職場衝突之職能」。
二、強化「不適任」的法律論述框架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資遣,法院通常會看「客觀能力不足」與「主觀能為而不為」。建議從以下三個維度建構證據鏈:
1. 具體化「無法對焦」與「執行落差」
- 證據: 收集主管與該員工之間的工作往來郵件、會議紀錄或績效考核談話(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 PIP)。
- 建議:重點放在該員工所謂「主動、改革性」的方式,是否實質上背離了公司目標或造成損害?例如:未經授權變更流程、導致專案延宕(時程掌握不佳)等具體事實,而不僅是抽象的「溝通落差」。
2. 跨部門溝通的失靈
- 證據:該員工行為的客觀陳述(例如:語氣是否具挑釁性、是否拒絕協作)。
- 建議:將此衝突定性為「職能不適任」,一個高階或專業職位的員工,應具備協調紛爭的能力。該員工反而成為衝突點引發對方情緒失控,這可論證其專業溝通能力(Soft Skills)未達公司期待。
3. 雇主已盡「安置義務」的證明
- 證據:在資遣前,公司有給予輔導、面談提醒、或曾嘗試調整職務。
- 建議:法律上資遣是「最後手段」。若能提出證據顯示主管多次嘗試導正該員工的方向(如:溝通對焦),但該員工仍堅持己見或未能改善,將使資遣在法律上更具正當性。
三、 後續法律攻防建議
- 預防「權利濫用」之指摘: 該員工既然會報警提告「公然侮辱」,代表其法律防衛心極強,公司需一切依法行政,盡量完善有其必要。
- 刑事案件之連動:關於該員工報警的部分,若未來檢方不起訴或法院判決無罪,應立即補強入案,作為證明其「惡意造成同事困擾」及「無法融入團隊」的有力佐證。
四、 總結-論述核心示例
該員工對於職務之理解(所謂改革性推動)與公司營運需求及文化存在實質且難以磨合之差距。經公司調查認定,其與同仁之衝突並非受霸凌,而是其個人處理事務方式失當所致,主管已多次嘗試對焦與輔導,但其行為仍持續造成跨部門協作崩潰與行政資源空轉,已達「確不能勝任工作」之程度。
建議公司主張點
- 該員對於職務之理解與公司營運需求存在實質且難以磨合之差距。
- 經調查證實其衝突並非受霸凌,而是處理事務方式失當 。
- 主管已盡力輔導但仍導致行政資源空轉,已達「確不能勝任工作」之程度 。
FAQ常見問答
Q1:2025 年新法通過後,職場霸凌的定義有改變嗎?
是的,最新《職安法》明確定義霸凌為:執行職務時遭同事或上司利用權勢,逾越必要範圍,持續以冒犯、孤立、侮辱等言行導致身心危害。情節重大者,甚至不一定要「持續發生」也可能成立 。
Q2:如果員工離職後才反過來檢舉公司霸凌,有效嗎?
有效。根據 2025 年規範,員工離職後一年內仍可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只要霸凌行為結束未超過三年,公司仍需配合調查 。
Q3:公司收到霸凌申訴,一定要找外部人士調查嗎?
視企業規模而定。較大型企業(如達到一定人數門檻)成立調查委員會時,法律要求外部人士需佔過半比例,以確保公正性 。
Q4:為什麼「霸凌申訴不成立」是執行資遣的關鍵?
因為法律禁止「報復性資遣」。若調查報告(經律師或專業小組認證)確認霸凌不成立,公司即可證明資遣決策是基於員工表現不佳的事實,而非針對員工的申訴行為 。
Q5:什麼是資遣的「最後手段性」?
法院審理資遣爭議時,會看雇主是否已盡「安置義務」。公司需證明在資遣前已嘗試過輔導、警告或調整職位,但員工仍無法改善,資遣才具備合法正當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