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與不適任員工管理:當霸凌不成立時,如何依法管理不適任員工?

📅 最近更新:2026.1.6 |⏱️閱讀時間:8分鐘|👥 適用對象:人資、企業主、營運主管

本文整合了 2025 年最新《職安法》修法重點說明,並提供實務示例解析:當霸凌申訴「不成立」時,雇主如何依法強化「不適任資遣」的正當性,降低企業內部的衝突?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如「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得作為企業評估後續管理措施的法律依據。實務上,當職場霸凌檢舉經調查認定不成立時,企業仍可回歸勞動管理體系,就員工之工作表現與職務適任性進行檢視,並補強相關事實與紀錄。

本篇先整理2025最新修法與實務資訊,並說明當員工向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發生職場霸凌時,相關的法律規範與時限:

Flag Flag 《職場霸凌防治》調查程序與實務處理時程

Workspace Bullying Investigation Procedures & Timelines

一、員工檢舉(申訴)職場霸凌的時效:

在職中遭受霸凌者的請求申訴應自霸凌行為結束起三年內提出。如果離職了,則自離職日起一年內提出(兩者擇時間較長者適用)。

即使離職後,有一年時間仍可向主管機關申訴,不過從霸凌結束日起算超過三年就不受理。

二、雇主收到職場霸凌申訴後的調查義務:

雇主需要有內部申訴管道與調查機制,且對於申訴必須:合理、客觀地調查霸凌事件、提供申訴人協助與保護,且可尋求外部專業意見,並於必要時對申訴人與被申訴人調整職務或單位。

註:大小企業設置要求不同,如:10人以上需有申訴管道、30人以上需組成調查或防治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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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管機關(地方勞工局/勞動部)的處理規範

2025/12/2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是自102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目前勞動部已經啟動相關附屬法規 的訂定、修正作業,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不過現有的實務指引仍以各地勞檢處規範為主,以臺中市勞動檢查處的「調查處理要點」為例:接獲申訴後應即通知勞工局/主管機關,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申訴人。

四、調查報告與送交主管機關

舊法內無明文完整期限,但新法內明定要建立外部救濟管道,以制定通報機制,雇主於接獲勞工申訴時及事件之處理結果均需通報:雇主應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

  • 申訴期限

    員工可於霸凌結束起 3 年內/離職後 1 年(採時間較長者)提出霸凌申訴

  • 調查小組

    新法明定雇主知悉霸凌後:

    1. 應立即採取有效的適當措施。
    2. 應將進行職場霸凌通報。
  • 調查時限

    目前依各地方主管機關而定,實務上常見為 4–8 週,而新法內將明定調查時間。

  • 案件回報

    新法內規定:雇主應將案件的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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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open Book-open 相關法源依據(台灣)

Legal Basis in Taiwan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以下是 截至 2025 年(含最新修法進度)在臺灣有關職場霸凌(Workplace Bullying)相關的法律規定與規範,主要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實務指引等:

  • 《職業安全衛生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2025年12月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在《職安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是臺灣最重要的職場霸凌法制化規範之一,主要重點為「明確定義職場霸凌規範與申訴措施」。

    職場霸凌指:勞工在執行職務時,遭同事或上司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逾越業務必要與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行,造成身心健康危害。

    VME顧問提醒:情節重大者甚至不必持續發生也算職場霸凌!

    • 雇主的防治義務
      雇主必須採取必要措施預防職場霸凌,建立申訴及調查機制、支援申訴人並報告處理結果。
    • 申訴管道 & 支援
      收到申訴後雇主需啟動調查程序,並不得阻止申訴或報復申訴人。若雇主未協助或未啟動調查,可處罰。
    • 形成調查委員會的要求
      較大型企業(如員工超過一定人數)需成立調查委員會,且外部人士需占過半。

  • 雇主及管理階層責任與罰則

    《職安法》修正後的罰則規範如下: 職場霸凌行為人責任(如主管/最高負責人),若被證實有職場霸凌行為:可處罰鍰50,000元1,000,000 元

    雇主未提供協助或未啟調查義務,如:雇主明知勞工遭霸凌,卻不提供協助或未啟動調查,可處最高7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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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位法規與指引性文件(實務操作)

    雖然主要法源是《職安法》,但行政實務上也有相關指引與細則,用來補充職場霸凌調查、申訴程序及預防策略,例如:「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更新版說明:如何建立內部申訴與調查程序、規範避免職場霸凌造成身心健康損害、雇主未落實可處以罰鍰(如未改善可連續處罰)。

    而各機關/企業內部指南與程序,如:中央研究院「職場霸凌預防與申訴處理守則」等地方性細則,皆可作為實務參考。


  • 2025年制度重點總整理

    《職業安全衛生法》內新增的霸凌防治專章明確定義霸凌、雇主防治義務、罰則、調查機制…等。

    實務的具體執行細節則可詳見於職安署指引/工作安全指南,如:申訴流程、證據蒐集規範…等。


  • 實務與程序注意事項

    申訴程序:員工可先透過公司內部程序提出申訴,如未獲合理處理或涉及高階主管,可向地方勞工局或勞動部申訴/檢舉。

    公司內部調查時限(實務建議):

    雖未明文硬性規定,但通常收到申訴後盡快啟動調查(多數實務上於30–60日內)能符合法令與公信力要求。

    證據準備與程序正義:

    申訴人應保存相關文字、通訊、證人證詞等證據;雇主需保證程序公正並保障申訴人不受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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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示例:不適任與職場霸凌的關鍵切入點

Key Strategies & Discourse Framework

在職場中,不同性格或工作方式的員工可能會與同事產生摩擦。若有員工認為自己遭受職場霸凌,但職場霸凌調查的結果卻是申訴不成立,甚至在調查期間,公司發現此員工與部門團隊、公司文化嚴重相斥。

而該名員工也因此對公司心生怨懟,認為自身的正義並未遭到伸張,此時,公司要如何以合法的方式,依法合理資遣該名員工呢?

一、排除「報復性資遣」

若公司資遣該名受害員工的時間,與其職場霸凌調查案件相近,則可能被認定為「報復性資遣」,同時,也為確認此行為能避免同樣事件再度上演,因此建議HR要先確認事情符合以下2種狀況:

  • 客觀調查下的不成立結果:在進行職場霸凌調查時,若有專業調查小組、律師…等認證的「不成立」結果,通常可證明公司的行政處置與資遣決策是基於事實,而非針對其申訴行為。
  • 該員工的認知落差與適應問題:該名員工的自身狀況導致跨部門溝通成本異常過高,甚至將一般工作溝通摩擦過度放大為法律爭端(前提是未成立職場霸凌),從而導致部門運作未達預期。這樣的行為除了反映人員對公司文化、職位掌握度不足之外,也代表人員「缺乏處理職場衝突之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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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化「不適任」的法律論述框架

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資遣,法院通常會看「客觀能力不足」與「主觀能為而不為」。建議從以下三個維度建構證據鏈:

1. 具體化「無法對焦」與「執行落差」

  • 證據: 收集主管與該員工之間的工作往來郵件、會議紀錄或績效考核談話(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 PIP)。
  • 建議:重點放在該員工所謂「主動、改革性」的方式,是否實質上背離了公司目標或造成損害?例如:未經授權變更流程、導致專案延宕(時程掌握不佳)等具體事實,而不僅是抽象的「溝通落差」。

2. 跨部門溝通的失靈

  • 證據:該員工行為的客觀陳述(例如:語氣是否具挑釁性、是否拒絕協作)。
  • 建議:將此衝突定性為「職能不適任」,一個高階或專業職位的員工,應具備協調紛爭的能力。該員工反而成為衝突點引發對方情緒失控,這可論證其專業溝通能力(Soft Skills)未達公司期待。

3. 雇主已盡「安置義務」的證明

  • 證據:在資遣前,公司有給予輔導、面談提醒、或曾嘗試調整職務。
  • 建議:法律上資遣是「最後手段」。若能提出證據顯示主管多次嘗試導正該員工的方向(如:溝通對焦),但該員工仍堅持己見或未能改善,將使資遣在法律上更具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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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後續法律攻防建議

  • 預防「權利濫用」之指摘: 該員工既然會報警提告「公然侮辱」,代表其法律防衛心極強,公司需一切依法行政,盡量完善有其必要。
  • 刑事案件之連動:關於該員工報警的部分,若未來檢方不起訴或法院判決無罪,應立即補強入案,作為證明其「惡意造成同事困擾」及「無法融入團隊」的有力佐證。

四、 總結-論述核心示例

該員工對於職務之理解(所謂改革性推動)與公司營運需求及文化存在實質且難以磨合之差距。經公司調查認定,其與同仁之衝突並非受霸凌,而是其個人處理事務方式失當所致,主管已多次嘗試對焦與輔導,但其行為仍持續造成跨部門協作崩潰與行政資源空轉,已達「確不能勝任工作」之程度。

Docs Docs 總結

Conclusion

Attach Attach

建議公司主張點

  1. 該員對於職務之理解與公司營運需求存在實質且難以磨合之差距。
  2. 經調查證實其衝突並非受霸凌,而是處理事務方式失當
  3. 主管已盡力輔導但仍導致行政資源空轉,已達「確不能勝任工作」之程度

FAQ常見問答

是的,最新《職安法》明確定義霸凌為:執行職務時遭同事或上司利用權勢,逾越必要範圍,持續以冒犯、孤立、侮辱等言行導致身心危害。情節重大者,甚至不一定要「持續發生」也可能成立

有效。根據 2025 年規範,員工離職後一年內仍可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只要霸凌行為結束未超過三年,公司仍需配合調查

視企業規模而定。較大型企業(如達到一定人數門檻)成立調查委員會時,法律要求外部人士需佔過半比例,以確保公正性

因為法律禁止「報復性資遣」。若調查報告(經律師或專業小組認證)確認霸凌不成立,公司即可證明資遣決策是基於員工表現不佳的事實,而非針對員工的申訴行為

法院審理資遣爭議時,會看雇主是否已盡「安置義務」。公司需證明在資遣前已嘗試過輔導、警告或調整職位,但員工仍無法改善,資遣才具備合法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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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與不適任員工管理:當霸凌不成立時,如何依法管理不適任員工?

職場霸凌申訴經調查認定不成立,卻未能解決實際的職場爭端,企業是否仍可依法進行不適任資遣?本文彙整 2025 年《職安法》修法趨勢與實務示例,解析雇主如何依勞動法實務觀點強化關鍵證據、排除報復性資遣風險,建立合規且可受檢驗的用人決策邏輯,為企業加固制度護城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