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支付53元遭罰10萬元!企業必知的資遣費給付期限
最近更新:2025.10.17
雲林縣某食品工廠,因延遲支付一名僅上班一天即遭資遣員工的資遣費(53元),遭縣府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10萬元。此案突顯一個重要訊息:即使金額再小,勞工權益的給付時效與法定程序不可忽視。
$53
資遣費金額
$100,000
實際罰款
1887 倍
罰款倍數
法規說明與重點
法條 | 條文重點 | 本案適用情況 |
---|---|---|
《勞基法》第16條 |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 當日資遣未提前通知,應給付代通知金 |
《勞基法》第17條 | 資遣費計算公式:年資 × 0.5個月平均工資(不足一年者,以比例計算) | 工作1天 ÷ 365天 × 0.5個月工資 = 53元 |
《勞退條例》第12條 | 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給付資遣費 | 公司逾越30日期限未給付,構成違法 |
《勞基法》第79條、第80條 | 違反資遣給付或未依期限辦理者,可處2萬~100萬元罰鍰 | 本案裁罰10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 |
重點統整
- 30日期限計算:
自勞動契約終止日起算,包含例假日、國定假日 - 比例計算原則:
即使僅工作一天,仍需依比例給付資遣費 - 罰款裁量權:
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輕重裁罰2萬~100萬元 - 公開揭露:
違規企業名稱將被公布,影響企業形象
💡法令白話文解釋
- 資遣費金額不是重點,法定期限(30日)才是關鍵
- 即使試用期僅一天,仍需依比例計算並給付資遣費
- 違反資遣費給付規定,罰款範圍: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
事發經過
違規原因分析
行政流程疏漏
公司承認非故意拖欠,而是內部人資作業未及時處理
由於該員工僅工作一天即離職,人事部門可能未將此案件列入常規離職作業流程,導致資遣費給付被遺漏。
金額小被忽視
主管或人事可能認為「53元無關緊要」,導致輕忽處理
法律重點在於程序合規與時效遵守,而非金額大小。
金額小被忽視
缺乏法令認知
部分企業未建立資遣案件的標準化作業流程,忽略時效要求
建立標準化流程與數位提醒機制是預防關鍵
VME專業建議
1.建立標準SOP
- 入職、離職、資遣等流程應清楚文件化。
- 資遣費給付需列入內控清單,確保30日內完成。
2.導入數位化管理工具
- 使用薪資、人資系統自動計算並提醒給付期限。
- 設定「法定期限警示」,降低人為遺漏風險。
3.加強人員教育訓練
- 對HR、人事、主管進行《勞基法》與相關條例培訓。
- 定期案例分享,提醒「小金額也可能造成大罰鍰」。
4.建立外部顧問機制
- 與專業勞基法顧問或律師合作,定期審視內部制度。
- 特殊或爭議案件(如試用期資遣、臨時工)須先諮詢專業意見。
結論
- 雇主忽視小額資遣費 → 反而付出高額代價。
- 法令重點在程序與期限,不在金額。
- 預防勝於事後補救,制度化管理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