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子公司總經理業績爭議:可能違反的內控規章與公司法

📅 最近更新:2025.12.26 |⏱️閱讀時間:6分鐘|👥 適用對象:人資、企業主、企業主、人資、營運主管、用人主管

本文從四大面向深入解析:台灣職場法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制度,以及道德規範,完整剖析「子公司總經理搶奪部門主管業績」可能涉及的違規規定與法律責任。

以下從台灣職場法律、公司治理、內控制度、以及道德規範四個面向,整理「子公司總經理搶部門主管業績」可能涉及的違規規定:

Attention Attention 違反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Corporate Governance & Internal Control

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的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章

多數企業(尤其是上市櫃或中大型企業)建議應規範:權責要分明、避免權力不當介入、禁止跨層級奪取績效。

總經理以職權取得部門主管的業績,屬於績效歸屬錯置,違反內控中「職務分工與權責劃分」的基本精神。

  • 權責分明原則

    各部門與職位的職責範圍應清楚界定

  • 避免權力不當介入

    上級不應逾越職權干預下屬職責

  • 禁止跨層級奪取績效

    不得將他人工作成果據為己有

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的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章

Attention Attention 可能違反《公司法》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

Fiduciary Duty and Duty of Care

可能違反《公司法》或董事受託義務(若總經理也是董事)則違反忠實義務/注意義務

若總經理屬於公司高階管理階層,具有類似董事的忠實義務: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重點是不得利用職務影響他人的考核、績效或升遷。

搶業績可能構成:利用職務不當取得利益、損害公司(削弱部門績效、組織功能失衡)可能違反公司法第23條忠實義務規範:

公司法第 23 條— 條文 & 功用

公司法第 23 條:本條明文規定「公司負責人」的義務。

  • 第 1 項規定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2項則規定

    如果公司負責人在執行業務時違反法令,導致他人受損害者,他/公司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 第 3 項則規定

    如果公司負責人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公司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

因此,第 23 條常被稱為是公司法中對「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與「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duty of care)」的根本條款,換句話說,第 23 條是「忠實義務」的法定根據。

根據第 23 條,以及我國實務/學理對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 + duty of care)的理解:

VME觀點
Eye Eye

公司負責人(例如董事、經理人)若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或做出損害公司利益的決策/行為,可能構成違反忠實義務(或利益衝突義務)」

若該行為導致公司受損害,公司得依第 23 條請求損害賠償。

忠實義務來主張「不當利用職務取得利益、損害公司、削弱部門績效/組織功能失衡」的方向 在法條+原理上,是有可能被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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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觸犯《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Labor Standards Act

可能觸犯《勞動基準法》或與考核制度相關的公平原則

違反工作規則或績效制度的「公平原則」,若公司有正式績效制度(KPI、MBO、OKR),總經理搶業績可能造成:不公平考核、刻意壓低主管的績效、影響主管的升遷與年終獎金,依《勞基法》:雇主不能隨意扣薪或延遲、減少給付,必須「勞雇雙方同意」或符合法律明文。

「工資」涵蓋基本薪資、正常工時報酬,以及某些經約定的固定或變動給付(例如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加班費等)——若這些是約定給付,理論上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同時,對於「獎金/績效獎金」是否屬於「工資」─這在實務上有討論,但若在勞雇契約或工作規則中已約定為「薪資結構或報酬制度的一部分」,通常仍算作工資/報酬的一環。

可能觸犯《勞動基準法》或與考核制度相關的公平原則
VME觀點
Eye Eye

你的情況:總經理「搶奪業績/獎金」→員工受損

用勞基法主張是否可行?

如果總經理代表公司(資方)把部門主管的「業績/獎金」搶過去,導致該主管因此失去原本應得的獎金或考績,這是否等同於「不當減損薪資/獎金給付」,違反勞基法保障?

理論上有些根據,但實務上要成立該主張,有不少限制與難點:有利主張的理由,若該「業績獎金/考績獎金」在勞雇間已有約定(例如:績效獎金、年終獎金、部門業績分潤制度、考績制度…等),那麼這種給付可能構成「工資」或「報酬」的一部分。根據勞基法的「全額直接給付/不得任意扣減/不得預扣」原則,雇主不得任意減少或剝奪。

若總經理確實以雇主身分、單方面變更制度或分配方式 →未經員工同意、違反原來約定,可能構成「片面變更工作條件/報酬條件」,這通常需要「勞資協商/勞動契約變更同意」才能合法。 若沒有勞工同意,而雇主單方面剝奪或轉移獎金/業績獎勵,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全額給付原則」或「不得任意減薪」的規定。

因此,理論上,如果能證明:「該業績獎金/考績獎金是約定給付」、「分配方式被單方面改變」、「因此受損害」則有機會依勞基法對資方提起請求或申訴。

用勞基法主張是否可行?

限制與挑戰

但實務上/法律適用上有重大限制與挑戰,勞基法並沒有明文寫「總經理不得搶奪業績、不得轉移業績獎金給付權」這樣的條文。法條談的是「工資給付、不得任意扣薪、不得預扣」等等基本保障。也就是說,若主張的是:「業績分配制度/獎金制度本身是否屬於工資/報酬」、「這種制度變更是否等同於減薪/剝奪報酬」──這屬於事實認定範疇,不一定在法律上有「明文違法」。

若公司/雇主能以「重設考績/績效制度」「業績歸屬調整」「績效分配方式更動」等方式主張其合理性,而非單純「扣薪/不給」,法院或主管機關是否認定「違反勞基法」尚非可議。

判斷上可能不容易通過

若原本「獎金/業績分潤制度」僅為公司內部獎勵、分紅或利潤分配(而非固定薪資),且沒有寫在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中,就難以透過勞基法主張「工資權益」。

結論(可行性分析)

理論上有可能因「業績被搶、獎金被剝奪」而認定為不當給付減損、不遵守勞雇約定/勞基法原則,但實務上成功機會不一定高。

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業績分潤/獎金制度屬必給工資」

是否適用、是否構成違法,需視「制度是否已明訂」、「是否有勞雇合意」、「公司變動是否有合理理由」、「累積證據是否充足」,若真的要走法律路線:建議搜集過往同意的獎金分配制度文件/合約/工作規則、總經理變更分配/奪取業績的具體事證、因此導致實際收到獎金減少/考績受損的證據,作為申訴/訴訟的基礎。

違反公司紀律、職場倫理與利益衝突規範

Discipline,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onflict of Interest

可能違反公司紀律、職場倫理、利益衝突規範:違反職務倫理,總經理搶部門主管的業績

本質上就是:利用職權掠奪下屬成果、損害團隊士氣、破壞組織分工:在公司內規或員工手冊通常會列出:不得任意占用他人工作成果、不得利用權力介入部門績效、不得造成組織內部不公平,這種行為常被認定為 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

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Administrative and Civil Liability

涉及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因績效被影響導致薪資或獎金損失,主管若能證明:原本有機會達成業績,但因總經理介入而失去獎金,則可主張不當影響績效的「損害賠償」(民法184)。

Docs Docs 總結

Conclusion

Attach Attach

總結

子公司總經理搶部門主管業績,可能違反:內控制度(權責分工違反)、公司法(忠實義務、注意義務)、勞基法精神(不公平考核、減損薪資獎金)、公司倫理與利益衝突規範,本質上就是不當利用職權,掠奪下屬成果的違規行為。

問與答

主要涉及 《公司法》第 23 條。該條要求公司負責人(如董事、經理人)應忠實執行業務,若利用職務為自己謀利並導致公司損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該業績獎金已在契約或工作規則中約定,則屬於「工資」 。若總經理單方面變更分配方式導致獎金減少,可能構成 「片面變更勞動條件」,違反勞基法的給付原則

建議蒐集:

  1. 過往已簽署的獎金分配制度或合約
  2. 總經理奪取業績的具體事證
  3. 薪資單等證明實際獎金減少或考績受損的數據

因為勞基法並無明文規範「業績歸屬」 。若公司將其解釋為「制度調整」而非「扣薪」,或該獎金未明訂於勞動契約中,則較難被認定為違反工資保障

此行為違反 「內部控制制度」 的權責分工精神,且構成 「利益衝突」 與違反職場倫理,會嚴重損害團隊士氣並導致組織功能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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