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2025年11月公告解析-勞工契約範本更新與病假權研議

📅 最近更新:2025.11.14 |⏱️閱讀時間:5分鐘|👥 適用對象:人資、企業主、法務

勞動部於 2025/11/7 和 2025/11/10 先後發布公告,針對勞工病假權與部分工時薪資扣款…等提出明定規範與說明。VME專業顧問整理了最新公告的重點,以協助企業人事部門掌握最新法規與實務要點。

勞動部公告核心重點

1. 雇主不得預扣薪資

  • 不得事前約定扣薪: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若造成損失即扣薪」
  • 非重大過失由雇主承擔:非重大過失或非故意造成損失,雇主需自行承擔經營風險

以下是常見的薪資扣款爭議,建議可以從這幾個情境來審視企業制度:

勞資議題比較表
議題面向 勞方訴求 資方立場
制服費用 要求員工負擔或從薪資扣除 ✗ 違法
工作器具損壞 事前約定「損壞即扣薪」 ✗ 違法
收銀短少 直接從薪資扣除短少金額 ✗ 違法(未釐清責任前)
物品毀損 非故意、非重大過失造成 ✗ 不得扣薪
重大過失賠償 經協商同意後分期扣款 ✓ 需經協商並簽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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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步驟

  1. 條款檢視:審查現行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中的扣薪條款
  2. 制度調整:移除所有預扣薪資或轉嫁成本相關條款
  3. 教育訓練:加強主管對薪資計算與扣款規定的認知
  4. 損失處理:建立明確的損失釐清與求償程序(需經協商)
  5. 法遵諮詢:必要時導入勞基顧問或法遵輔導降低風險

💡VME顧問建議

建議企業適當引入

人力派遣制度、獵才顧問、勞基顧問

以強化人力彈性運用程度及法遵業務,

免勞檢高額處罰,及影響現場業務運作。

勞動部2025/11/7公告內容節錄

若勞工並非有重大過失或故意造成公司損失,而雇主在勞工薪資中事前預扣、或者與勞工事前約定「如造成損失即扣薪/賠償」的條款,這樣的做法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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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部分工時勞動契約參考範本更新

不僅是加強宣導,本次勞動部更主動從制度設計上提升部分工時勞工的保障,並將求職詐騙(如:被要求交存摺、交提款卡)等條款都納入2025/11/7公告的提醒重點:

  • 範本連結:勞動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 定期契約使用限制:僅適用臨時、短期、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
  • 禁止規避勞動保障:若屬持續性工作,不得以定期契約規避保障
  • 薪資扣款應釐清責任:未釐清責任歸屬或完成協商前,不得從薪資中預扣
  • 不得要求勞工負擔成本:制服或其他工作必要成本由雇主承擔

📋 定期合約與非定期合約

契約類型 適用情境 範例
定期契約
(有期限)
臨時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節性工作、特定性工作 展覽會場工讀生、特定專案支援人力、農忙季節工、代理產假人力
不定期契約
(無期限)
持續性工作、經常性業務需求 長期兼職收銀員、固定時段清潔人員、例行性行政支援、門市銷售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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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檢查

  1. 契約類型檢視:確認部分工時人員的契約類型是否符合工作性質
  2. 工作內容評估:判斷是否為持續性、經常性業務需求
  3. 薪資條款審查:檢查契約中是否有預扣薪資相關條款
  4. 成本負擔確認:確保制服、器具等成本未轉嫁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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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誤用情境

  • 錯誤:長期兼職門市人員卻簽訂3個月定期契約,到期後再續約
  • 正確:應簽訂不定期部分工時契約
  • 說明:門市銷售屬持續性工作,反覆簽訂定期契約可能被認定為規避勞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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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病假權益研議納入法制保障

⚠️本項為勞動部研議中政策,具體法規內容、施行日期尚未確定。但勞動部於2025/11/10表示將加速法制作業,不排除修法或制定專法,建議企業提前了解政策方向,預作準備!

目前雙方對於「不得不利處分」已有共識,而主要討論點則為病假的保障天數

議題面向 勞方團體 資方團體
核心主張 參照《性別平等工作法》模式:
  • 不得視為缺勤、不得影響考績
  • 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
  • 認同勞工是企業重要資產
  • 認同依法請病假應受保護
  • 擔心過度限縮管理權
保障天數 法定30天病假內,至少應保障:
  • 12-15天 不得不利處分
  • 嚴重傷病(住院、術後)應額外保障
⚠️ 主要爭議點-擔心天數規範
  • 影響企業營運彈性
  • 過度限縮管理權
不利處分定義 應明確禁止
  • 扣除全勤獎金、減少年終獎金、其他福利
  • 影響考績評等、晉升機會
  • 調整工作內容或職位
原則上接受合理保障(具體範圍待協商)
共識部分 勞資雙方皆同意:請病假不應導致不利處分
保障勞工健康權有助提升職場安全,創造勞資多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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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佈局,掌握方向

  1. 檢視公司病假相關規定(工作規則、人事辦法)
  2. 盤點全勤獎金、考績制度中的病假關聯條款
  3. 評估現行制度與未來修法方向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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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罰至少30萬元起,雇主不可不知的就業歧視是什麼?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就業服務法》明定禁止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等18項就業歧視,而其他法規內也歧視禁止專章,而若就業歧視成立,僱主將面臨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將公布公司名稱與姓名,但具體而言,到底什麼樣的行為可能會構成就業歧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