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罰至少30萬元起!雇主不可不知的就業歧視是什麼?
最近更新:2025.05.18
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就業服務法》明定禁止性別、年齡、身心障礙等18項就業歧視,而《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內也分別訂有「性別歧視禁止專章」與「年齡歧視禁止專章」,禁止雇主因性別、年齡…等因素歧視求職者/受僱者。
而若就業歧視成立,僱主將面臨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將公布公司名稱與姓名。具體而言,到底什麼樣的行為可能會構成就業歧視呢?
就業歧視定義與相關法規
一般而言,「就業歧視」是指事業單位在招募、解僱、升遷、調任、獎懲或其他勞動條件的安排上,不當的考量以下2點,而造成求職者或勞工因此失去了與其他人平等競爭的機會,進而屬於「被歧視」的狀況:
- 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因素
- 與執行該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
以就業服務法而言,就業歧視規定在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其他相關法令可詳見於憲法第7條、第15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有關平等權及工作權之保障、勞動基準法第25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第13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第10條、第11條、國際勞工組織第100號公約(有關男女勞工同工同酬)及第111號公約(有關就業與職業歧視)…等。
常見就業歧視樣態-間接歧視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內已有明確列出「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因素」或「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之歧視因素,因此實務上造成歧視的原因通常不會是明確的不當考量因素,而多屬於「間接歧視」的範圍。
而什麼是間接歧視呢?間接歧視可理解為「事業單位在招募、解僱、升遷或為類似行為時,『表面上』的考量因素或條件設定並未為直接會造成歧視的事項,但實際上該特定條件之設定及限制,仍將間接地造成特定人員被不當排除或不利對待」。
此部分也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1036號行政判決:「按『歧視』概念,本質上包含『事實比較』之意涵,亦即主張雇主具有『歧視』行為時,若可指出一項可供參考比較之事實指標,藉以說明被歧視者與該參考之事實指標,二者職業條件相同,卻因某項與工作能力不相關之因素而受(雇主)不平等之處遇,或者職業條件不同,卻因某項與工作能力不相關之因素而受相同之對待,即足當之;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目的在避免雇主以與工作無直接關聯之原因,而予求職者或受僱者不平等之對待,故明文禁止雇主以年齡為限制條件而致『年齡就業歧視』,而該年齡歧視,自不應僅限於直接歧視之情形,應兼涵間接歧視之情況,核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及其規範目的相合,並無違誤。」
白話文解釋-常見的就業歧視
以上為就業歧視的定義與相關法規,看了是不是有些難懂呢?其實透過以下舉例,我們可以更進一步了解何為就業歧視。
- 可能構成的就業歧視
- 星座、血型歧視
- 容貌、五官歧視
- 容貌、五官歧視
- 性別歧視
- 性別歧視
- 性別歧視、容貌歧視
- 年齡歧視、性別歧視、身心障礙歧視
- 年齡歧視
- 出生地歧視
- 出生地歧視、種族歧視
- 婚姻歧視
- 性別歧視
- 徵才條件/公司規定
- 因星座、血型考量而不予錄取
- 身材姣好、限定身高、五官端正
- 無刺青或因「有刺青」而資遣或解僱
- 限女性、可搬重男性佳、女會計、門市小姐
- 徵洗碗歐巴桑、歡迎二度就業婦女
- 職位制服只提供「裙裝」或「特定尺寸」
- 限役畢、限役畢(不含替代役及國民役)
- 年齡限55歲以下、號召熱血青年軍加入
- 限本地人
- 英國出生成長的老師尤佳、限非亞裔外籍人士教師
- 未婚尤佳
- 女性員工不能穿牛仔褲上班,但男性員工並無限制
就業歧視的界線與後果
上述舉例皆為真實案例,且大部分有被裁罰!但判斷是否構成就業歧視,還是要依個案檢視「差別待遇」的考量因素是否與「執行該特定工作之特質」有關。意即,如果事業單位的職務必需具備特定特徵/特質,且該特徵/特質無法或難以其他方式為替代,這時,才能以該特徵/特質為考量因素,並排除其他應徵者。
但從實務案例來看,這件事仍必須從嚴解釋,以男女特質的傳統刻板印象為例:
- 由於女性通常聲音比較甜美、有耐心,因此僱主要求電話開發業務人員限女性
- 由於男性體力通常較佳,所以勞力型工作限男性
以上2個例子雖然某些程度上可能部分符合現實,但通常如下:
- 「不足以證明」此性別常見特質在工作上具有通案性
- 「不足以證明」此性別常見特質在工作上具無法取代性
因此若僱主以此作為差別待遇的理由,可能會非常的危險,且面臨30萬至150萬之間的高額罰鍰:
-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3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避免就業歧視,建立DEI職場文化
近年來薪資條件已不再是吸引人才的唯一指標,職場文化與工作環境亦是人才考慮是否加入的重要因素,具有DEI文化-多元、平等、共融(Diversity, Equity, and Inclusion)的職場環境更已成為企業發展的重要趨勢。
打造平等的職場環境處理可根據勞動部提供的各類指引之外,許多團體也有公開提供相關指引,如: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推動的「職場臉部平權行動指引(點此打開連結)」…等。VME建議雇主選擇與提拔員工時,仍應根據工作經驗、實際能力…等合理性更高的因素考量,避免在刻板印象及偏見的影響下,讓特定求職者或勞工失去了與其他人平等競爭的機會,也讓企業不但失去了人才,錢財也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