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2025年11月公告解析-職災保險修法預告與天災出勤提醒

📅 最近更新:2025.12.16 |⏱️閱讀時間:5分鐘|👥 適用對象:人資、企業主、法務

先前有某名勞工兼差從事自營作業,未料發生意外,家屬依法可以申請的總金額卻比透過參加職災保險的勞工還多,勞動部近日預告修正相關辦法,而VME專業顧問整理了最新公告的重點,以協助企業人事部門掌握最新法規與實務要點。

核心重點

1. 死亡給付改為擇一申請制度

勞工職災保險針對未加保勞工職災死亡,提供最低工資45個月死亡給付,但有個案兼職領取未加保職災死亡給付後,還併領本業的勞保死亡給付,勞動部近日修法,改為擇一請領。

  • 原定法規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未加入職災保險的勞工發生職災死亡,仍可獲最低工資45個月的死亡給付,保障家屬基本生活。

  • 案例情境

    勞工具有本職工作(已投保勞保與職災保險),下班兼職跑外送,但兼職未加保職災保險。

  • 給付結果

    1. 家屬領取兼職未加保職災死亡給付(45個月最低工資)
    2. 家屬再申請本職勞保普通事故死亡給付(35個月)
    → 兩份給付合併,總額甚至高於已投保兼職職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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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佈局,掌握方向

  1. 檢視公司兼職相關規定(工作規則、人事辦法)
  2. 盤點職災相關流程與理賠規定
  3. 評估擇一理賠後對企業財務的影響

💡VME額外說明

申報因職災死亡者的扣繳憑單時,薪資與喪葬費需拆開,因為前者認列為薪資支出,而後者則認列為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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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訊-企業責任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本人或家屬可依受害程度向雇主請求醫療補償、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或死亡補償等4種職災補償(《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雇主對於同一事故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支付相關補償費用者,得予抵充之。

  • 醫療補償:指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 工資補償:勞工因受傷或罹患職業病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仍須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失能補償:職業災害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確認身體遺存殘廢,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殘廢程度予以補償。
  • 死亡補償: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40個月平均工資之補償。

2. 天災出勤,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保障派駐、派遣勞工安全

因近期颱風頻繁,若企業未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文件中約定相關條件,則可參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與相關法規規定:

  • 以不出勤為原則:雇主在天災期間非必要,不應要求勞工上班。
  • 出勤應事前約定: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
  • 應提供通勤協助: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台鐵、捷運、公車等)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時,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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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ME建議

企業可與具法律專業的公司合作
以全面強化企業風險管理:
1. 檢視 派遣/承攬外包勞工之天災出勤條件
2. 檢視 通勤協助制度

Attention Attention

VME提醒

應保留同意出勤的書面紀錄、交通協助單據
而上班時因天災所發生的意外,仍認定為職災!
如:被大樓外磁磚掉落砸傷頭送醫、被樹枝砸到而出車禍
※若未達勞保局的理賠標準,亦無法申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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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補充

未付資遣費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至150萬元罰鍰

勞動部提醒,雇主若在勞動契約終止後未於30日內給付資遣費,若未提供足額的資遣費,可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

而即便是試用期的勞工,雇主如認為不符合工作需求,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與試用期勞工提前終止契約,因終止契約事由仍然是資遣,雇主應依勞退新制資遣費的發給標準規定,給付資遣費,且必須在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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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說明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第12條規定,雇主應發給適用勞退新制勞工的資遣費給與標準,按勞工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雇主如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勞工資遣費者,依同條例第45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而以下是常見的資遣迷思,測試看看是否都知道正確處理方式吧:

教育訓練通常視為提供勞務的一部分,因此建議公司視同曠職處理,而非自請離職,以降低相關爭議。

另外也建議在工作規則、勞動契約…等文件內規定相關條文,以降低爭議風險。

延伸閱讀:資遣試用期員工也有風險?!淺談非正職人員的勞資關係

是的,即便員工未通過試用期,公司也應依法提供資遣費。

除非屬於懲戒性解僱、重大違約…等,不然企業仍應支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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