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修正重點
2023.11.17| VME顧問-Jim
立法院於112年7月3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機制,保障被害人權益。以下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重點及雇主須注意之相關事項進行說明。
112年度《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重點摘要
- 修正法案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 規範明確之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適用範圍
- 新增權勢性騷擾之定義及相關辦法
- 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
- 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
- 增訂性騷擾之負責人罰則
- 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圖片來源:行政院官網「勞動部 懶人包」
雇主須注意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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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規範明確之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適用範圍
劃分本法與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間之適用關係。(修正條文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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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
- 就雇主「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分別訂有「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相關內容,另增訂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管道,並有公開揭示之義務;雇主於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雇主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協助雇主辦理防治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修正條文第13條)
- 雇主應設置相關防範措施及相關設置處理
受僱者人數 | 設置處理 | 接獲被害人申訴 |
10人以上未達30人 | 性騷擾申訴管道,並有公開揭示之義務 | 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雇主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將規劃整合相關資源協助雇主辦理防治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
30人以上 |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雇主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將規劃整合相關資源協助雇主辦理防治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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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接獲申訴應「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圖片來源:勞動部官網「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重點」
- 增訂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案件情節重大,雇主於調查期間得採取之暫時性作為;經認定性騷擾情節重大,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修正條文第13條之1)
- 明定有關雇主違反性別歧視之禁止、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或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之申訴管道及救濟程序。(修正條文第34條)
圖片來源:勞動部官網「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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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權勢性騷擾之定義及相關辦法
增訂「權勢性騷擾」之定義,及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仍遭受事業單位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不同事業單位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仍適用本法規定處理;另增訂「最高負責人」之定義。(修正條文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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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權勢性騷擾之定義及相關辦法
- 為使各級性別平等工作會運作時,得廣納相關學者專家意見,增訂政府機關代表人數比例上限。(修正條文第5條)
- 增訂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行為之申訴處理機制,於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不服雇主所為之調查或懲戒結果之情形,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並定明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另針對申訴人為未成年者、申訴人離職之情形,訂有申訴期限之特別規定。(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 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必要處置及其他相關事項;行為人如為最高負責人,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被害人得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修正條文第32條之2)
圖片來源:勞動部官網「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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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性騷擾之負責人
- 增訂利用權勢或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之最高5倍懲罰性賠償規定。(修正條文第27條)
- 配合修正,增訂罰則及裁處權時效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38條之1至第38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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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 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必要處置及其他相關事項;行為人如為最高負責人,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被害人得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修正條文第32條之2)
- 增訂軍、公、教人員之申訴、停止或調整職務規定。(修正條文第32條之3)
- 地方主管機關提供申訴人法律諮詢或扶助,協助申訴人及雇主提供或轉介相關服務。(修正條文第37條)